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流程与

文书使用指引》的提示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

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有效应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5版人民监督员工作模块,我们研究制作了《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流程和文书模板使用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和操作应用。

各地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2020 6 17

 

 

 

 

 

 

 

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流程与文书使用指引

 

按照高检院20198月份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监督流程与使用的文书都有了全新的改变。为指导各级检察院更好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高检院案管办根据《规定》设计制作了业务流程和文书。现将具体情况和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一、设计的主要思路

(一)涵盖人民监督员十种监督方式。按照《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分为两大类十种方式。第一类见于《规定》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活动需求,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包括九种活动方式。第二类见于《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两类监督活动的不同点在于提起主体不同,共同点在于都要落实到检察机关办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程序中。司法实务中需要给出实现十种监督方式的具体路径,引导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完成业务流程。

(二)适应各级检察院业务需求。按照《规定》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与省级院、市级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在协调抽取人民监督员方面略有不同。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没有同级人民监督员,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需要协调省级院抽选人民监督员,因此,专门设计了最高检、省市院和基层院三个版本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业务流程和相应的文书模版,以适应各级院的不同需求。

(三)直观展示业务办理的具体路径。业务流程囊括不同单位和部门,将各角色具体工作串联起来,形成全要素流程图。根据角色不同,分别设计了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省级(市级)院协助抽选人民监督员、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和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的意见等业务流程,方便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人员、业务部门人员理解操作。

(四)坚持便捷服务司法办案活动的原则。共设计工作文书15份。其中3份文书需要由相关部门制作、12份文书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制作。仅4份文书需要进行编号管理,7份文书由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批。15份文书中,《提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表》《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受理审批表》《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转办函》《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告知书》等5份文书为必须制作的文书;《转办函》《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异议转办函》《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材料接收书》《异议材料接收通知书》等5份文书是在发生转办、异议处理、材料接收等特定情形下制作的文书;《委托抽选人民监督员通知书》《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人民监督员名单报告书》《提请抽选人民监督员报告书》《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人民监督员名单通知书》《邀请人民监督员通知书》等5份文书因为司法行政部门“全国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在坚持文书规范使用的同时,使整个工作流程更加贴近实务、简便易行。

二、业务流程

(一)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流程

1.高检院

1)受理。高检院受理的人民监督员案件来源有两种,分别是高检院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规定》第八条)和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规定》第十七条),符合受理条件时,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当受理情形为《规定》第十七条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时,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根据具体意见建议的情况,可以转下级院办理,也可以转高检院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不是必然启动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如果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认为需要启动时,可以继续走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流程。

由于高检院目前没有同级的人民监督员,因此,高检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前需要委托省级院协调抽选人民监督员。省级院协调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好后将名单反馈给省级院,由省级院报送给高检院。

2)办理。高检院接到省级院报送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后,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

监督意见的处理。人民监督员经过监督办案活动,独立发表监督意见,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接收反馈的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处理。由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监督员。如果未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需要解释说明,如果人民监督员无异议,流程结束。

异议的处理。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告知人民监督员处理结果,如果人民监督员对解释说明仍有异议,将异议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再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异议转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处理。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报检察长决定,并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最终的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监督员。告知后,流程结束。

2.省、市级检察院

1)受理。省、市级院的人民监督员案件来源于三种途径,分别是上级院转办,本院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规定》第八条)和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规定》第十七条),符合受理条件时,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当受理情形为《规定》第十七条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时,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根据具体意见建议的情况,可以转下级院办理,也可以转本院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不是必然启动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如果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认为需要启动时,可以继续走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流程。

当受理情形为上级院转办时,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转本院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进入上级院转办程序即属于已经受理,接受转办单位办理的结果可以是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也可以是按照《规定》第十七条作为其他意见建议办理并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答复。两种结果均属于十类监督活动范畴,不是必然启动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如果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认为需要启动时,可以继续走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流程。

当受理情形为第一种情况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时,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协调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好后将名单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

2)办理。省、市级院接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反馈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后,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

监督意见的处理。人民监督员经过监督办案活动,独立发表监督意见,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接收反馈的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处理。由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监督员,如果未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需要解释说明。如果人民监督员无异议,流程结束。

异议的处理。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告知人民监督员处理结果,如果人民监督员对解释说明仍有异议,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接收异议后,将异议转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处理。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报检察长决定,并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最终的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监督员。告知后,流程结束。

3.基层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分院

1)受理。基层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分院的人民监督员案件来源于三种途径,分别是上级院转办,本院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规定》第八条)和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规定》第十七条)。符合受理条件时,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当受理情形为《规定》第十七条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时,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转本院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不是必然启动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如果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认为需要启动时,可以继续走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流程。

当受理情形为上级院转办时,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转本院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进入上级院转办程序即属于已经受理,接受转办单位办理的结果可以是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也可以是按照《规定》第十七条作为其他意见建议办理并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答复。两种结果均属于十类监督活动范畴,不是必然启动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如果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认为需要启动时,可以继续走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流程。

当受理情形为第一种情况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时,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提请设区的市级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协调抽选人民监督员,为组织开展监督活动做准备。设区的市级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收到基层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分院的提请后,协调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好后将名单反馈给设区的市级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由设区的市级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反馈给基层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分院。

2)办理。基层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分院收到人民监督员名单后,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

监督意见的处理。人民监督员经过监督办案活动,独立发表监督意见,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接收反馈的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告知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处理。由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监督员。如果未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需要解释说明,如果人民监督员无异议,流程结束。

异议的处理。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告知人民监督员处理结果,如果人民监督员对解释说明仍有异议,将异议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再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异议转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处理。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报检察长决定,并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最终的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监督员。告知后,流程结束。

(二)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业务流程

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依照《规定》第八条中的九种方式,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符合受理的形式要件时,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受理并启动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业务流程。

(三)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业务流程

当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的意见,即《规定》第十七条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情形时,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受理后将意见转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

1.启动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业务流程

如果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认为需要,则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业务流程。

2.不需要启动监督活动流程

1)采纳监督意见。由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监督员。

2)未采纳监督意见。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告知人民监督员处理结果和解释说明,如果人民监督员无异议,流程结束。如果有异议,将异议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再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异议转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处理。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报检察长决定,并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最终的处理结果告知人民监督员。告知后,流程结束。

三、工作文书

新版工作文书共15份,嵌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过程中,承担活动留痕、沟通联系、答复意见建议等功能。

(一)《提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表》

用途:用于相关部门、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提请启动监督流程。

填写内容:文书填写项目包括提请主体”“监督方式”“拟监督时间”“拟监督地点”“拟邀请人民监督员人数”“检察办案活动基本情况”“拟办意见”“决定意见备注等内容。其中,监督方式分别对应《规定》第八条规定的9种监督方式。备注填写需要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协助的事项;监督的形式,如现场参与、网络视频监督等;抽选人民监督员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用印:无需用部门印或院印。

注意事项:本文书由相关部门、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完成拟稿、审批后,以文书移送方式,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转给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相关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工作流程的,可在系统外移送文书。

(二)《转办函(高检院、省、市院向下级院转办用)》

用途:用于上级检察院向从事办案活动的下级检察院,转办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转办和被转办单位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名称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监督员姓名”“提出意见建议的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负责人。

用印: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注意事项: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人民监督员口头提出意见建议时书面记录的材料等,应当作为本文书的附件。

(三)《材料接收书》

用途:用于接受本院相关部门、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上级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人民监督员提供的材料。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提供和接受材料方的名称”“材料名称”“材料的数量及特征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用印: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注意事项:在受理案件时未接收材料的无需制作此文书。

(四)《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受理审批表》

用途:用于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受案审批。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受理时间”“监督活动名称”“检察办案活动的基本情况/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拟办意见”“签批意见等内容。其中监督活动来源填写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相关部门、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主动邀请,或者上级院转办,三选一。监督活动名称填写对xx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监督活动,对xx案件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监督活动,对xx监狱、看守所等巡回检察的监督活动,对xx检察建议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的监督活动,对xx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的监督活动,对xx案件质量评查的监督活动,对xx司法规范化检查的监督活动,对xx检察工作情况通报的监督活动,对xx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活动。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负责人。

用印:无需用部门印或院印。

(五)《提请抽选人民监督员报告书(基层院用)》

用途:用于基层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提请和被提请单位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用印: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注意事项:附件内容应写明拟邀请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接受监督的检察办案活动简要情况、抽选人民监督员的特殊要求等其他事项。

(六)《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人民监督员名单通知书(设区市院及直辖市院用)》

用途:用于通知下级院已抽选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名单。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抽选人民监督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抽选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及人数”“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用印: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注意事项:被抽选的人民监督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应当一并通知基层检察院,方便基层检察院联系工作。

(七)《邀请人民监督员通知书(地市院以上用)》

用途:用于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相关工作部门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用印: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注意事项:邀请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接受监督的检察办案活动简要情况、抽选人民监督员的特殊要求等其他事项,应附于文后。

(八)《委托抽选人民监督员通知书(高检院用)》

用途:用于高检院委托下级检察院抽选人民监督员。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被委托下级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用印: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注意事项:邀请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接受监督的检察办案活动简要情况、抽选人民监督员的特殊要求等其他事项,应附于文后。

(九)《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人民监督员名单报告书(省级及以下检察院用)》

用途:用于向高检院报告已抽选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名单。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抽选人民监督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人民监督员姓名及人数”“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类型”“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用印: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注意事项:被抽选人民监督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应附于文后。

(十)《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转办函》

用途:用于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向相关部门转办人民监督员以其他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转办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负责人。

用印: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注意事项: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人民监督员依据《规定》第十七条以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作为本文书附件。本文书流转给相关部门的内勤,由内勤区分情况将文书交部门领导或办案组织办理,需要在统一业务系统后台配置内勤权限。本文书需要编制文号。

(十一)《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

用途:用于在监督活动中采集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

填写内容: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可以在填写监督活动时间”“监督活动名称”“人民监督员姓名,勾选人民监督员层级之后,交人民监督员逐条填写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并签名。

审批权限:本文书无需审批。

用印:无需用部门印或院印。

注意事项:人民监督员书面提交监督意见的可作为此文书的一部分内容;人民监督员没有发表意见的,也应填写此文书,并注明无意见建议后签字。

(十二)《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告知书》

用途:用于向人民监督员告知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人民监督员姓名”“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的处理结果”“相关部门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如果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用印:用相关部门印。

注意事项:未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建议的,应告知人民监督员提出异议的途径。本文书需要编制文号。

(十三)《异议材料接收通知书》

用途:用于接受人民监督员提出异议时所附的材料。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人民监督员姓名”“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名称”“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特征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用印: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注意事项:如人民监督员提出异议时,未提供书面材料的,可不制作本文书。本文书可以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

(十四)《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异议转办函》

用途:用于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向相关部门转办人民监督员异议意见。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被提出异议的检察办案活动名称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负责人。

用印: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注意事项:人民监督员提出异议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作为本文书附件转交相关部门。本文书流转给相关部门的内勤,由内勤区分情况将文书交部门负责人或办案组织办理,需要在统一业务系统后台配置内勤权限。本文书需要编制文号。

(十五)《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

用途:用于在检察长决定后,向人民监督员告知监督事项的最后处理决定。

填写内容:需要填写人民监督员姓名”“参加检察办案活动的名称及日期”“处理决定的结果等内容。

审批权限: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检察长(包括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或其他院领导)。

用印:用院印。

注意事项:相关部门起草、审批、编号、用印之后流转给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并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告知人民监督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或者采取文书送达的方式。

 

附件:1.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流程图

2.人民监督员工作文书模版

 

 

 

 

 

 

 

 

 

附件1

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流程图

 

一、高检院

(一)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业务流程(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二)高检院检察办案活动委托省级院协调抽选人民监督员(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三)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业务流程(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四)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的意见(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二、省级院、设区的市级院

(一)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业务流程(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二)协调抽选人民监督员

1.高检院检察办案活动委托省级院协调抽选人民监督员(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2.基层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分院检察办案活动提请设区的市级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协调抽选人民监督员(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三)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业务流程(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四)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的意见(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三、基层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分院

(一)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业务流程(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二)基层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分院检察办案活动提请设区的市级院或者直辖市检察院协调抽选人民监督员(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三)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提请启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业务流程(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四)相关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标处为流程启动位置)

 

 

 

 

 


附件2文书归档以人民监督员工作流程开展的时间为序

文书1-1

*****人民检察院

提请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

意见表

提请主体

 

监督方式

 

拟监督

时间

 

拟监督

地点

 

拟邀请人民监督员人数

 

检察

办案

活动

基本

情况

 

拟办意见

 

(承办人签字)年月日

决定意见

 

(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

(特殊要求)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根据具体工作,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相关部门、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完成拟稿、审批后,以文书移送方式,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转给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

三、提请主体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部门、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

四、备注栏填写拟开展监督活动的时间及地点,监督的形式,如现场参与、网络视频监督等,抽选人民监督员的特殊要求,以及需要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协助的事项等内容。

五、放在公用文书库中,由承办人备选使用。系统中没有一一对应案件的,可以系统外制作本文书,送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

六、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文书1-2

 

*****人民检察院

转办函

(高检院、省、市院向下级院转办用)

 

*****(下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

人民监督员*************日就你院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现转你院办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有关材料名称)

 

年月日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接到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向从事相关办案活动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转办时使用。

二、转办监督意见建议时,需附人民监督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各自存档。

四、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负责人。

 

 

 

 

 

 

 

 

 

 

 

 

 

 

 

 

 


文书1-3

 

*****人民检察院

材料接收书

 

*****(人民监督员、本院部门或上级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

您(或部门、单位)移送的*****(材料名称)相关材料,共*****(数量、特征)已接收。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接收材料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由材料提供人(部门)和接收部门留存。

三、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文书2

 

*****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受理审批表

受理时间

 

监督活动来源

 

监督活动名称

 

检察办案活动的基本情况/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

 

拟办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签批意见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为人民监督员、上级院或相关部门向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提起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登记时使用。

二、监督活动来源填写人民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或上级院转办,或相关部门、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主动邀请监督。

三、监督活动名称填写:对xx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的监督活动,对xx案件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监督活动,对xx监狱、看守所等巡回检察的监督活动,对xx检察建议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的监督活动,对xx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的监督活动,对xx案件质量评查的监督活动,对xx司法规范化检查的监督活动,对xx检察工作情况通报的监督活动,对xx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活动。

四、根据监督活动来源,填写检察办案活动的基本情况或者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建议。

五、本文书原件由相关部门存档。

六、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

文书3-1-1

 

*****人民检察院

提请抽选人民监督员报告书

(基层院用)

 

*****(上一级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需要商请贵院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检察办案活动开展监督工作,请予以安排。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邀请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接受监督的检察办案活动简要情况、抽选人民监督员的特殊要求等其他事项。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为基层检察院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报告时使用。

二、基层检察院应按《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对邀请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三、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文书3-1-2

 

*****人民检察院

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人民监督员名单

通知书

(设区市院、直辖市院用)

 

*****(下一级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局已抽选出**************名人民监督员,对你院*******(检察办案活动)开展监督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人民监督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为设区市院、直辖市院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院办案活动,向基层院反馈人民监督员名单时使用。

二、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文书3-2

 

*****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通知书

(地市院以上用)

 

*****(司法行政机关相关工作部门):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请贵局(部、厅)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开展监督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邀请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接受监督的检察办案活动简要情况、抽选人民监督员的特殊要求等其他事项。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为高检院、省、市级院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时使用。

二、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检察人员。

 

 

 

 

 

 

 

 

 

 

 

 


文书3-3-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委托抽选人民监督员通知书

 

*****(下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请你院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检察办案活动开展监督工作,请将人民监督员抽选结果及时报送我院。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邀请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接受监督的检察办案活动简要情况、抽选人民监督员的特殊要求等其他事项。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为高检院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由下级检察院商请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时使用。

二、高检院将邀请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以便下级检察院开展工作。

三、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文书3-3-2

 

*****人民检察院

参加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人民监督员名单

报告书

(省级及以下检察院用)

 

*****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已抽选出**************名人民监督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办案活动)开展监督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报告。

 

附:人民监督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办案活动时,下级检察院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监督员名单时使用(强制共享)。

二、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文书4

 

*****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

转办函

*检人民监督转办【*******

 

*****(相关部门或办案组织):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相关意见建议转交你部门(办案组织)办理,请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制作《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告知书》及时送达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并做好协助答复人民监督员的准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或办案组织办理时使用。同时适用于接受人民监督员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建议意见之初的转办。附件为二选一。

二、本文书流转给相关部门的内勤(强制共享),由内勤区分情况将文书交部门负责人或办案组织办理。

三、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


文书5

 

*****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

 

监督活动时间

 

监督活动名称

 

人民监督员姓名

 

(请划“√”选择)

省级院□/市级院人民监督员

1

 

2

 

3

 

 

(如果此页不够,可以附页)

人民监督员签名: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为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后,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时使用。

二、人民监督员书面提交的监督意见,可作为本文书的一部分。人民监督员没有发表意见的,也应填写本文书,并注明无意见建议。

三、本文书转交相关部门时,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转办函》搭配使用。


文书6

*****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告知书

*检人民监督告知【*******

 

*****人民监督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您提出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告知如下:

一、监督意见的处理结果

您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后提出了******的意见建议(符合《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八条情形时)/您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的******监督意见(符合《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七条情形时),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重要参考,我们经认真研究,综合检察办案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如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

(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如您对上述解释说明仍有异议,可向我院*****(部门)提出。

二、其他意见建议

您就检察机关******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已经认真研究,纳入工作决策和部署,将在实践中逐步落实。

衷心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承办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相关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时使用。人民监督员根据该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七条不同情形提出意见建议,均使用本文书。

二、本文书由相关部门制作并完成审批,由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送达参加监督活动/提出监督意见的相关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由上级院转办的,应同时将本文书设置跨部门共享和跨院共享(强制共享)。

三、本文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或者采取文书送达的方式。

四、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文书7

 

*****人民检察院

异议材料接收通知书

 

*****(人民监督员):

你就*****(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告知书》中处理决定有异议,而提交的相关材料,共*****(名称、数量、特征)已接收。

特此通知。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接收材料时使用。如人民监督员提出异议时,未提供书面材料的,可不制作本文书。本文书可以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留存。

三、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检察人员。

文书8

 

*****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异议转办函

*检人民监督异议转办【*******

 

*****(相关部门或办案组织):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异议情况,转交你部门(办案组织)办理,请及时报检察长决定,制作《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及时送达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并做好协助答复人民监督员的准备。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印)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将人民监督员异议转交相关部门办理时使用。

二、本文书流转给相关部门的内勤(强制共享),由内勤区分情况将文书交部门领导或办案组织办理。

三、本文书建议最低审批权限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部门负责人。


文书9

 

*****人民检察院

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

*检人民监督异议告知【*******

 

*****(人民监督员姓名):

经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异议,我院已于********日对*****(检察办案活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

特此告知。

                           

说明:

一、本文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为相关部门向人民监督员告知办案活动最后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监督活动由上级院转办的,应同时将本文书设置跨部门共享和跨院共享(强制共享)。

三、本文书最低审批权限建议设置为检察长(含副检察长、专委等院领导),由相关部门起草、审批、用印之后,流转给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并协同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告知人民监督员。本文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或者采取文书送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