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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九龙县检察院办案部门对放流全过程进行监督

 

10月22日 在雅砻江曲窝河段流域, 11000尾细甲鱼鱼苗被放流入河。 九龙县人民检察院刑行衔接, 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的方式, 引导 “ 生态违法者 ” 转变为 “ 生态修复者 ” 。

 雅砻江九龙县朵洛乡曲窝河段流域属于九龙县天然水域。2024年4月,刘某某、朱某某等4人在该水域使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巡河的民警抓获。

经调查核实,刘某某等4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4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九龙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但是,不起诉≠不处罚!刘某某等4人虽因犯罪情节轻微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水域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制度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处理。经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对刘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经与刘某某等4人进行沟通、开展释法说理等工作,4人均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进行增殖放流。

“原来我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水域生态,希望这次增殖放流,可以尽量弥补我之前的过错,今后,我也将引以为戒,并劝导身边朋友不要进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人员朱某某感悟道。10月22日,刘某某等4人购买11000尾细甲鱼鱼苗在雅砻江九龙县朵洛乡曲窝河段流域进行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县农牧农村科技局工作人员对鱼苗的种类、品质和数量进行了仔细检查,办案部门对放流全过程进行了现场协助和监督。此次活动,通过“以鱼还渔”、“以补代罚”,既警示了本人,教育了群众,也实现了修复生态资源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