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谈心谈话

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 “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三)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干警。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

(一)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3次。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底留痕。

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以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面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

(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风”情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

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届选举、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约谈

约谈性问责或者警示性谈话,提出问题,深刻检讨,举一反三,推动整改。约谈对象为有问题的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处室负责人。约谈具体内容为:一是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工作不力,致使所属人员出现多发、频发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或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二是党员干部存在不足的问题。听到群众对其有反映,但情节较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约谈批评教育,问责警示。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党组和纪检组。院党组和纪检组应当对被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台账管理,全程留痕,跟踪督查,倒逼责任落实。

(四)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谈话函询工作主体是纪检组和监察处。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函询和“谈话+函询”。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对需要谈话函询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谈话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

(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

(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

(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

(5)其他需要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

2.书面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书面函询。

(1)问题比较笼统、模糊,但存在可能性的;

(2)问题比较具体,但内容存疑的;

(3)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一般性问题的;

(4)其他需要书面函询的。

书面函询时,以州纪委驻州检察院纪检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对象,并报送院党组书记,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送纪检组。

3.“谈话+函询”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运用“谈话+函询”的方式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函询。

(1)违反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整改纠正的;

(2)情节轻微,性质不严重,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

(3)问题具体,但可查行不强的;

(4)其他需要函询谈话的。

谈话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谈话人明确表态是否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除需转初核或立案的,纪检组将《函询通知书》当面送达被谈话人,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报纪检组。

4.工作要求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个工作日办结,由监察处写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对象予以否认,或者说存在明显问题,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

(4)监察处应当定期梳理受理谈话函询的情况,定期向院党组和州纪委报告,要求被谈话函询人应当接受监督,并在民主生活上或组织生活上作出说明。

(五)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党组和纪检组落实“两个责任”的惩戒性组织处理方式之一。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轻微违纪问题,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遵守党的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当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

(7)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

(8)纪律松弛,监督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9)在巡视巡察、经济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0)从事有悖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1)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的;

(12)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诫勉谈话由州院党组和纪检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时,由监察处将《诫勉谈话通知书》发函给被谈话对象,并抄送党组书记,被谈话对象作出说明或者检讨,报送纪检组。

五、纪律要求

(一)提高认识,敢于担当。领导班子和处室负责人要强化思想认识,认真严肃,勇于担责。

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作为,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积极发挥谈心谈话制度的警醒教育作用。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职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依规组织,内容真实。按有关规定严密组织谈话内容、过程,要有针对性、目的性。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严格规范,谈话内容记录全程留痕,及时存档。对失密者,泄密者,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认真配合,坦诚相待。被谈话人在接受组织党内谈话时,要正确对待,对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能打击报复。对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