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某因经济拮据,遂生入户盗窃念头。2013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一把红色手电筒、一双白色手套、三片塑料薄片等作案工具窜至泸定县冷碛镇后山公路敬老院附近居民区,见被害人邓某某家大门未锁,便趁四周无人之机,潜入室内将邓某某放在床边的衣服包内的人民币88.2元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徐某某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马某某家大门未锁,便悄悄潜入马某某家中欲继续行窃,恰逢马某某打完麻将回家,被告人徐某某行迹败露后夺门而逃。马某某和闻讯而来的群众合力将被告人徐永发控制,并扭送至泸定县公安局冷碛镇派出所。

  泸定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是由泸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入户盗窃案,被告人徐某某因入户盗窃88.2 元,被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泸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入户盗窃犯罪案件。现实生活中入户盗窃犯罪频发,且部分入户盗窃转化成使用暴力抢劫财物的抢劫犯罪,或者使用凶器致人伤亡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此前,由于盗窃罪定罪量刑以金额为标准,对于现实生活中在公共场合扒窃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行为,往往因盗窃金额不够立案标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正是基于对公民合法财产和住宅安宁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条款新增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