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聂某某到位于稻城县金珠镇波瓦街31号的富灵精品屋,找该店老板王某某为其刻一枚成都市某某公司的印章。但该印章内容写成了“大邑县市政公程公司”。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聂某某用伪造的该印章与稻城县圣地亚丁旅行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B栋》的工程承建合同,承建了该公司在稻城县金珠镇酒店副楼B栋工程。2012年5月12日,稻城县圣地亚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后,找到聂某某未果,从该公司得知该公司无叫聂某某的人,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B栋》后发现聂某某是用伪造的印章与他们签订的合同。邓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6月12日22时许,四川广安市邻水县公安局在对旅馆进行清查时发现聂某某系网上在逃人员,随即将其抓获归案。
稻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 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聂某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侵害了公司的信誉及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